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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承担着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职责,要紧跟社会发展大局大势,通过优化检察管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深刻把握“三个管理”实践内涵
以法治之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深刻指出,“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最高检党组提出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指示精神,遵循司法活动客观规律,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审慎作出的决定。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承担着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以法治之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要紧跟社会发展大局大势,深刻理解掌握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特点,通过优化检察管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聚焦业务特点,深刻领悟“三个管理”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形势和特点不断发展变化,对检察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专业性要求高。经济犯罪检察涉及食品药品、金融证券、网络等专业领域,内容精深庞杂,专业壁垒高,对检察人员专业知识、复合能力要求高,对办案中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亟待根据案件类型、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优化检察管理模式。
二是社会辐射面宽。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众多投资人、消费者、纳税人等群体利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激化矛盾、衍生风险。比如,非法集资案件动辄涉及数以亿计的巨额资金,集资参与人数众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涉及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社会影响面极广。这些案件的办理不仅关乎个案公平正义,更影响到经济金融秩序,甚至社会安全稳定。因此,既要准确判断经济犯罪案件定性与走向,也要妥善处理相关社会问题,切实化解矛盾风险,不断精炼细化检察管理模式。
三是政策敏感性强。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与宏观经济政策、对外工作大局、社会产业政策等密切相关,政策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检察人员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解决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办案要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政策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犯罪检察的突出特点,构成了“三个管理”中需要关注与研究的重点问题。
突出双向发力,协同推进部门管理规范化和条线建设专业化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在落实“三个管理”中承担着本部门、本条线办案质效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各项管理措施的组织实施,在经济犯罪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要一体抓实本厅与条线工作,全方位构建经济犯罪检察管理规范体系。
一方面,突出部门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管理效能。经济犯罪检察厅通过制定完善本厅工作规则等一系列管理规定,推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紧紧围绕贯彻党中央、最高检党组部署的重点任务,建立“台账+督办+例会”相结合的规范管理制度,系统形成管理机制。对重大案件、重要事项明确落实举措、严格完成时限、拆解任务步骤,逐件逐案跟踪督办,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加强统筹协调,提升部门整体管理效能。
另一方面,突出条线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推动落实重大案件报告机制,围绕重大敏感经济犯罪案件指导、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管理等制发工作规定,提高管理工作质效。在落实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方面,推动出台民营经济壮大发展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健全预防“挂案”长效机制;牵头开展全国检察机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积极参与金融法治体系建设方面,参与出台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积极参与金融稳定法等重要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协同推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在建立完善证券犯罪检察工作机制方面,设立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联合印发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与证监系统全面合作监督关系;联合制定工作意见,依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规范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和管理机制方面,最高检成立指导组,牵头推进完善网络空间执法司法制度规范建设;积极参与反电诈法制定,围绕惩治电诈等网络犯罪不断完善办案规则。在规范惩治食药安全犯罪方面,联合最高法修订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同国家药监局等研究起草工作办法,推动完善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在惩治走私涉税犯罪办案规范建设方面,就打击危害税收征管、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联合出台文件;围绕打击海上跨境走私等发布指导意见,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
长期以来,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为检察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一取消三不再”之后,如何一体落实好“三个管理”,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科学谋划管理路径,有效规范检察权运行,需要进一步思考、实践及完善。
坚持三个导向,充分发挥“三个管理”体系功能
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全面准确落实“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需要坚持三个导向。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牢牢把握关键管理环节。检察办案流程长、环节多,事无巨细的管理模式既无效率也不现实。要注重加强对重大案件、重要节点和重点问题的管理、监督、评查,以实现管理制约机制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切实将条线“三个管理”置于检察“大管理”格局之中,着力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切实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抓实关键细节,促进全流程高水平管理。
二是坚持质效导向,一体加强“管案”与“管人”。在对案件质效评价上,要将“三个善于”贯穿经济犯罪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同时,要建立对人员考核的正确效果导向。既要做好本部门人员考核,也要引导条线充分尊重办案规律,科学设定考核标准,实现对“案”的评价和对“人”的考核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三是坚持责任导向,统筹办案责任与管理责任。一方面,要压实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等办案单元的司法办案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另一方面,要明确主办检察官、分管部门领导、部门负责人等的管理职责。同时,要注重具体制度间相互联系支撑,统筹考量、充分发挥“三个管理”在整个资源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优化实践路径,推动“三个管理”深度融合、一体推进
以业务管理为统领,促进科学管理决策。经济犯罪检察中,业务管理发挥着“纲举目张”的关键作用。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要紧紧围绕服务大局,深入解读党中央工作部署,科学谋划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上下协同联动。要加强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分析,研究好业务建设举措。要健全条线上下级办案衔接机制,严格落实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持续完善和落实重大敏感经济犯罪案事件、重大涉外经济犯罪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上级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建立完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类案指导机制;加强沟通反馈,解决办案难题,总结经验成效,建立健全办案长效机制。
二是持续完善制度供给。经济犯罪检察厅要针对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要强化与各部门沟通协作配合,优化创新工作机制。要在食药、涉税、金融、电诈等领域,加强跨部门检察履职协作,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参与立法、制发办案规范、发布案例等方式,为办案提供指引;通过召开条线业务会议、组织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开展疑难案件研讨等方式,促进统一司法认识。
三是做实业务数据研判。“一取消三不再”后,最高检把检察管理从简单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三个管理”上来,但这并非不关注数据,而是要充分发挥数据在科学分析研判办案质效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关键业务数据精准指导业务纠偏、提升、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重要业务数据分析,找准影响办案质效“症结”,为业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依据。要深入研究数据背后的经济安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以案件管理为基础,做好精细化办案支撑。案件管理作为“三个管理”的基础环节,发挥着确保案件分配科学、过程可控、结果公正的重要作用。要通过科学规范的案件管理模式,提升司法质效。
一是优化分案管理。在分案方式上,严格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分案机制,防止人为干预,促进司法公正。在办案组织上,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性质及复杂程度,确定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形式。在专业分工上,充分考虑经济犯罪案件专业性、复合性强等突出特点,坚持专业分工为主,兼顾锻炼检察官办理全类型刑事案件能力,突破办案“舒适圈”,让检察官办案既有专业深度,也有业务广度。
二是明确职权划分。明确办案责任与管理责任界限,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部门管理特点,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权划分,细化责任清单,调整完善办案责任与管理责任范围。在充分尊重和保障检察官办案权力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案件监督管理,保障办案质效、预防廉政风险,以案件管理促案件办理。
三是加强流程监控。牢牢把握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周期长、证据材料多、程序节点复杂等特点,通过精细化流程管理确保各环节规范有序。针对不同类型经济犯罪案件,重点监控关键流程节点。比如,在受理环节,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等问题进行审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流转过关;在涉案财物法律监督方面,强化对违规查扣冻等问题的监督。通过案件管理流程监督,对检察官工作绩效作出客观评价,做好督促指导工作。
以质量管理为重点,规范落实司法责任制。质量管理作为“三个管理”的落脚点,是确保经济犯罪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要以质量管理为抓手落实好司法责任制,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加强检察官自我管理。“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检察官”,必须坚持自我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统一。检察官从微观层面对案件进行管理,在管理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检察官要严把案件审查、认定、处理关,根据司法责任制规定的职权依法履行职责,将高质效办案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要将案件质量评价作为质量管理的抓手,完善评查机制,坚持常规检查、重点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分级分类推进案件质量管理。要推动案件质量自查常态化,通过办案人员自查、主办检察官核查、部门领导检查等方式,把好案件质量关。要积极配合案管部门案件评查,抓准质量监督管理重点。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办理特定类型案件或案件特定环节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根据在质量检查以及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做好管理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注重评查结果的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倒逼办案质效提升,激发高质效办案内生动力。针对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依法纠正、立行立改的同时,全面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开展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同时,要牢固树立检察管理最终目的不是追责,而是激发检察官内生动力和自我完善等观念,既通过责任追究,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又鼓励检察官担当作为,依法充分履职。坚持预防在先、追责在后,组织实时对各办案单元出现的问题分类汇总、深入研究,及时形成办案问题提示清单,完善类案处置意见,研究制定长效整改机制,全面提升经济犯罪检察办案质效。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厅)厅长杜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