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地10周年。
2014年,中央政法委会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10年来,从部分地区探索救助刑事被害人,到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实行“应救尽救”,伴随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司法救助”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司法为民举措。
开启征程
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作用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检察官彭赞清曾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过程进行过系统梳理。他告诉记者,我国现行司法救助以支付司法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区分和配套,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检察机关早期探索的司法救助工作可以追溯到2007年前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到2008年底,全国已有25个省份的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
“当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从中央层面看,最早可追溯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彭赞清说。
2014年可以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它明确了司法救助工作职能分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有力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功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预防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说。
然而,由于《意见》是对政法各单位提出的总体要求,内容比较概括,很多方面还须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细化。
“比如,《意见》对‘因案造成生活困难’这一实质救助条件规定了8种情形,也规定了告知、申请、审批等程序,但对办案机关如何审查等具体操作未作进一步的规定。”彭赞清举例说,“有的地方对救助申请不作深入细致的审查,对程度不同的救助需求给予相同的救助金额;有的地方救助规模与实际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匹配,部分地区连续几年没有实际办理救助案件。”
这些问题很快引起最高检的注意。2016年7月14日,最高检通过《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救助细则(试行)》),这是检察机关历经十年探索形成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司法救助工作操作规范。
“《救助细则(试行)》对基层检察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包括救助对象范围、工作程序、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涵盖了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马滔告诉记者,该细则的制发,标志着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展到了新阶段,开启了新征程。
与时偕行
在办案环节实现“应救即救”“应救尽救”
从2007年最高检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到2021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救助细则》)施行;从单一的经济援助,扩展到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生活帮扶等多维度支持,司法救助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弱变强的华丽蜕变。
司法救助何以在短时间内取得快速发展?如何发挥检察职能,融入、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战?都是当时检察工作的重点。
“我们曾在办案中发现不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因案增贫’的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负责人尹晓静告诉记者,刑事案件被害人可能受到严重伤害,需要长期治疗,却因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加之后期治疗护理产生的费用不能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经济压力往往超出一般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被害人的家庭生活陷入贫困。
尹晓静向记者讲述了一起救助案件。27岁的林某因感情纠纷遭前男友报复,面部被捅数刀,双目失明,经鉴定属重伤一级。虽然施害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但林某迟迟未获得民事赔偿,医疗费用巨大。
陷入生活困境的林某向检察机关求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三级检察院迅速开展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并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办理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类似林某这样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当事人并不少见。检察机关如何依托职能促进和保障民生?
2018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并于当年9月在四川南充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会,强调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此后,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应救即救、应救尽救,将涉案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困难群众作为救助重点,进行精准救助。”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景川介绍。2019年3月,最高检还与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发布《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应救尽救、将救助与扶贫紧密结合,拓宽了司法救助的赛道——
贵州检察机关探索“司法救助+扶贫”模式,积极与扶贫部门联系,建立救助线索移送、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常态工作联系、开展联合回访等机制;
辽宁检察机关与教育、民政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命案受害者家庭成员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强化救扶衔接,优化救助效果;
针对重大伤害案件导致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情形,广西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级联合救助。
“这几年司法救助交出了亮眼的‘成绩单’,主要源于工作理念和方法的转变,扭转了检察人员对司法救助工作是‘临时任务’‘附带工作’的认识偏差。”赵景川分析道。
2018年至2021年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快速发展阶段。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数量、发放司法救助金金额,都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数量从2019年的1.6万件增至2020年的2.5万件,同比增长56%,救助金额同比增长60%以上。到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数量达到3.9万件,发放司法救助金6.1亿余元。
如何做到“应救尽救”?如何巩固、优化办案成果?2020年9月,最高检在广西梧州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现场会,吹响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冲锋号,并在当年首次实现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全覆盖。
“司法救助案件规模持续扩大,有效防止了一大批案件当事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为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马滔说。
初心不改
把救助工作融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
站在新起点上,如何继续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现司法为民、保障民生?如何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落得更实更好?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落实这一要求,同年12月,最高检印发《救助细则》,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
马滔介绍,发布施行的《救助细则》共五章三十一条,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原则调整为应救助尽救助、公平合理救助、属地救助和辅助性救助,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开展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并完善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等司法救助工作主要方面的内容,对检察机关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救助工作,发挥着承前启后、理念引领和规范指导的重要作用。
近三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特色专项行动,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妇联等单位和组织的救助协作,发布了多批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不断扩大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形成工作合力。如某退伍军人在制止违法活动中被杀害,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向其家属开展司法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协调落实扶助政策待遇;遭受家庭暴力的残疾妇女经济困难、学历程度较低,难以独自提起民事诉讼,当地妇联帮助她来到检察院,她获得了司法救助,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离婚……
从这些典型案事例中可以发现,司法救助不仅关注个体的命运,更在于对社会公正的坚守。
“这在特殊群体的救助中尤为突出。”马滔介绍,2022年以来,最高检与全国妇联持续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截至今年11月底,检察机关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近7.7万名妇女给予司法救助。
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救助是“雪中送炭”的工作,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急迫困难。对于获得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其他困难的当事人,检察机关还需要协调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帮助其从根本上摆脱困境。
2024年2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尤其是六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5+2”类困难妇女强化精准救助、有效救助,努力在检察环节做到应救助尽救助,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
“这些年,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总体看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还需要控告申诉检察人员不忘初心继续努力,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心用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司法救助案件,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残疾人、困难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那艳芳说。
(来源:检察日报·先锋周刊 作者:谷芳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