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宽带显示作业定位在禁渔区,犯罪嫌疑人却坚称其在北纬35°以北合法捕捞。案件办理陷入僵局之时,浙江省嵊泗县检察院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最终精准锁定捕捞位置,拆穿了犯罪嫌疑人编织的谎言。
近日,经嵊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作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此,围绕金某某究竟是在北纬35°以北还是以南捕捞的谜团被彻底解开。
“我在北纬35°以北捕捞,是合法的”
2022年9月15日,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中队在对避风船只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一艘可疑的双拖网船只。船上有数百只鱼筐和2顶拖网网具,网具尺寸远远小于捕捞标准要求,且有明显的海洋生物残留。随后,船主金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被海警立案侦查。
图为涉案船只
“我没有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我是合法捕捞。”到案后,金某某矢口否认非法捕捞事实,自称其在2022年9月1日晚上从江苏连云港出发,往东北方向行驶,9月2日至9月12日凌晨一直在北纬35°08′附近海域捕鱼。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北纬35°是区分禁渔区的重要标准线,北纬35°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而北纬35°至26°30′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这一南一北一度之差,直接决定了金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涉案船上没有安装北斗定位系统,且AIS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未采集到捕捞期间的定位数据,疑似被关闭,金某某的手机也在其被抓获当天掉入海里。
金某某当时到底在哪里捕捞?案件陷入了僵局。
“你怎么解释卫星宽带显示的作业定位在东海海域”
面对这一局面,嵊泗县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检察官及时与海警探讨案情,找寻突破口,完善证据链。
“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很强,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这加大了办案难度……”海警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承办检察官调查后发现,涉案船舶上装有卫星宽带设备。“卫星宽带设备主要用于海上拨打电话,往往内嵌定位装置,能否从中发现什么?”顺着这条线索,办案人员找到了宽带设备厂家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取了涉案船舶行驶轨迹。原来,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这艘船舶持续行驶在我国东海海域,未曾出现在北纬35°附近。
“你怎么解释卫星宽带显示的作业定位在东海海域?”办案人员讯问金某某。“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个设备会这样显示。船舶的AIS系统一直开着,上面显示的就是北纬35°08′,而且我是从连云港向东北方向出发的,怎么可能行驶在东海?”金某某回答。而两名船员也作证,称其9月1日是从连云港出发的。
地图显示,连云港在北纬34°至北纬35°07′之间,金某某若自连云港向东北方向出发,必然不会出现在东海海域。有没有可能卫星宽带数据不准确,或是金某某所说的AIS系统出了故障,让金某某误以为其在黄海与渤海海域?检察官陷入深思。
随后,检察官进一步引导海警展开侦查。海警调取了查获当天卫星宽带的经纬度数据,发现卫星数据与抓获地点一致,这说明卫星宽带数据的准确性没有问题。同时,经调取金某某和两名船员的手机基站数据发现,金某某等人9月1日出现在嵊泗县,并非其声称的从连云港出发。所有的客观证据都说明金某某在撒谎。
“我撒谎了也串供了,我认罪认罚”
今年3月底,舟山海警局嵊泗工作站以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嵊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向两名船员调查核实,查实了金某某在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阶段,多次唆使证人作伪证,以逃避刑事追究的事实。
“我的确是在东海捕鱼的,我撒谎了也串供了。我认罪认罚,也愿意上缴赚来的9万元,希望还有从轻处罚的机会。”经承办检察官多次讯问、利用现有证据逐步攻破心理防线,金某某终于松口。原来,他在被抓捕前已与两名船员建立了“攻守同盟”,相约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6月28日,嵊泗县检察院以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金某某使用双拖船作业,危害性较大,且未主动供述主要的非法捕捞事实,还涉嫌串供,但考虑到后期金某某退赃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嵊泗县检察院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近日,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金某某作出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此外,检察官对两名涉案船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建议海警对他们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范跃红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