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胡启航 金莎
浙江杭州千岛湖全景 供图 CFP
随着水桶缓缓倾斜,2万余尾扁鱼、花鲢、鲫鱼回归江水,浙江省杭州市下涯湿地注入鲜活生命,该水域的群落结构也将得到有效改善和优化……
2023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在美丽的新安江畔,下涯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正式揭牌。揭牌仪式后,参加活动的相关人员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
在活动现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毛煜焕表示,要以基地的设立为起点,进一步筑牢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化司法与行政良性循环。同时,还要创新司法助力“共同富裕”,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地”。
据了解,下涯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由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联合该市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共同设立。该基地采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司法保护综合治理模式,构建“信息共享、多方共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惩治犯罪、法治教育、生态修复等多功能、多方面的集成效应,加快打造建德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名片。
这是杭州两级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法院”)充分发挥生态司法职能、创新探索生态司法举措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为守护山水江南、诗画浙江之美景,杭州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杭州“努力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样本”的殷殷嘱托,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生态司法需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浙江绿色生态。
探索“3+1+1”机制
全面压实优先保护
“真是没想到,我们能在破产程序中妥善处理这批危险废物,既保障了破产财产顺利处置,又保护了一方绿水青山,真是一举多得!”浙江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破产管理人说。
2021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富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破产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仍残存大量废油漆、废磷酸、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具有腐蚀、剧毒、易燃的特点,如果不妥善处理,发生泄漏的话会造成土壤污染或引发火灾。但是,由谁来处置这批危险废物、如何科学有效处理危险废物、处理费用由谁负担等问题,让破产管理人陷入沉思。
“危险废物处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留下新的环境隐患。通过破产智审‘融破智联’应用平台接收到该破产案件信息后,我们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核查了破产企业涉环境问题,及时将该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反馈给富阳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并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工作人员说。
其后,富康公司破产管理人顺利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分类处置,共处置废油漆、废磷酸、废有机溶剂等7个品类的危险废物近44吨,处置费用合计26万余元。该笔处置费用被优先列为破产费用予以支持。此次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创新了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思路,对于引导企业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指导破产管理人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22年以来,杭州法院在对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探索“3+1+1”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将专业审判力量延伸至涉环境资源的破产和执行案件中。杭州法院积极探索在破产领域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规范化、智能化和集成化应用,指导富阳法院搭建“破产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平台,重塑破产程序中生态治理的数字化协同流程,形成法院、管理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多主体联动的生态治理闭环,探索破产程序中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多种清偿模式。
在执行案件中,杭州法院通过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方式落实生态修复目标,探索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设立基金、引入信托保险等方式,建立生态修复资金使用监管机制。
在“五合一”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中,杭州法院不断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全类型案件、全审判流程、全工作环节,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环境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尝试碳汇交易
丰富修复责任履行方式
2022年6月,杭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王某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选择性采伐案涉林域内成熟的杉木。该行为造成20.76亩生态公益林被毁损,但并未造成明显的土壤裸露,也未对生物多样性组成和结构造成较大破坏。面对该案中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实际情况,如何科学衡量生态损失价值并选择适宜的修复方式,让合议庭陷入纠结。
“对于滥伐林木造成生态损害的,通常会判令被告赔偿金钱、补植复绿等,但该案中被告仅砍伐了杉木,其他类型的树木及植被仍保留着。如果判决原地补植复绿,光照等因素势必会影响新苗的存活率,而且也很容易对原始生态环境造成二次破坏。如果单纯判决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后续如何监管使用又缺乏有效配套机制。”该案承办法官张书青说。
当时,恰逢浙江省正在建设林业碳汇交易渠道,有不少“造碳”项目,新增碳汇可用于交易。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合议庭立即组织技术调查官对生态价值损失进行精准核算,并多方论证通过购买碳汇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行性,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生态损失费用共计3.5万余元,用于购买碳汇。
2022年12月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签约购碳352吨,购买浙江省首批经核证的碳普惠(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这也意味着该案关于购买碳汇的判项顺利履行。
“本案是浙江首例购买碳汇判决。判决主文中明确写道,被告支付的生态损害赔偿款用于购买碳汇。这展示了法院主动将助力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工作的鲜明态度。”毛煜焕表示,杭州法院将借助浙江省碳汇交易渠道,让司法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上发挥更大作用。
随着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深入推进,杭州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需求,不断拓展审判机制建设深度。杭州中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美丽杭州”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聚焦提升司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美誉度、提升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认知度、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专业度、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精品度、提升环境资源一体化保护的协同度,进一步明确杭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点。同时,杭州中院率先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并出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兼职技术调查官选任和管理暂行办法》,聘请23位生态环境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工程师担任首批环境资源兼职技术调查官,成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业技术智囊辅助团队。
此外,杭州法院不断提高司法护绿智能化水平,借助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东风,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将环境资源审判全线条接入“长三角跨域审判资源协同平台”,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杭州各基层法院之间、杭州法院与外地市法院乃至外省法院之间、法院与外部专家之间的高效信息交流。同时,借助大数据应用平台的联席讨论机制,统一裁判标准,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能力,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需求。
运用“共享法庭”
促进多元共治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工具或在禁止的区域、期间进行捕捞等,都是较为常见的非法捕捞行为……”2022年8月2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生态“共享法庭”庭务主任王知荣在渔业普法直播中宣讲道。
千岛湖是长三角最大的人工淡水湖,被誉为“天下第一秀水”。好水养好鱼,千岛湖丰富的渔业资源也成了当地百姓致富的重要途径。为了引导当地百姓合法捕捞渔业资源,保护千岛湖水域水生物种的多样性,淳安法院充分利用生态“共享法庭”资源,邀请生态“共享法庭”农业农村局渔政站站长在线普法,向淳安县23个乡镇353个村社“共享法庭”直播讲授渔业资源保护法律知识。
“这样的渔业普法形式既方便又高效,不用像往常一样到每个乡镇轮流普法,只要通知渔民去村里的‘共享法庭’观看直播就能实现,既方便了百姓,也给我们‘减负’了!”在直播屏幕前听完课的石林镇渔政主管员感慨道。
2022年以来,借助“一站式诉讼服务、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基层治理”的优势,杭州法院创新搭建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平台,设立了多家生态“共享法庭”,并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共享法庭”发展模式。其中,淳安法院搭建起“2+1+4”工作平台,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依托生态“共享法庭”实现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工作机制创新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构建起“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办案模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依托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设立自然保护地“共享法庭”(天目山服务站)和天目山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为国家级生态环境资源提供最便捷的司法保护。
随着杭州生态“共享法庭”运行的逐步成熟,其在生态环境法治知识宣传、生态司法诉讼案件程序流转、执法司法联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强大助力。
与此同时,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杭州法院不断健全生态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延伸生态环境司法服务职能。在植树节、世界水日、爱鸟周、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杭州法院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司法宣传活动,用法治的力量凝聚起全社会爱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在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期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富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展了校园法治课堂活动,将生态司法服务职能的触角延伸至青少年群体,在青少年心中播撒下生态文明的种子。
加强流域保护
服务长三角一体化
盈盈一江水,滋养两地人。新安江作为流经浙皖两地的省际河流,具有独特的生态环境价值。新安江—千岛湖流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指导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改革试点的落地处,是落实长三角一体化战略、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理念的重要依托。
为了推动新安江—千岛湖环境资源水域生态环境联动治理再上新台阶,杭州法院加强与安徽黄山法院的联动交流,深化双方司法协作机制。2022年11月29日,首届新安江—千岛湖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会议召开。围绕“加强流域司法协作 凝聚司法保护共识 服务长三角一体化”主题,杭州中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流域8家基层法院共同签署《新安江—千岛湖流域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发布《新安江—千岛湖流域司法保护共识》,探索在促进类案统一裁判、定期会商通报宣传、深化培训交流合作、共建共享体验基地等领域开展合作,形成保护一片秀水的上下游合力。
杭州中院代院长陈志君表示:“新安江—千岛湖流域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保护的重要区域,建立新安江—千岛湖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是浙皖两省法院保障区域协同系统治理、服务区域一体化的积极探索。杭州法院将用好跨域一体化办案平台,强化数字化法治赋能,探索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模式,为高质量绿色发展作出司法贡献。”
在推进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建设的同时,杭州法院也在持续拓展行政、司法、执法领域协同配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问题、非法捕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问题,杭州法院与生态环境职能部门、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发文,形成专项衔接工作机制。在常态化沟通机制的基础上,杭州法院以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设立环境执法和司法协调联动办公室、联合出台生态修复司法联动实施意见等方式,加强与各部门间的联动交流,促进跨条线跨地域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绿水逶迤去,青山相向开。下一步,杭州法院将围绕碳汇交易、绿色金融、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等问题,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审理力度,扩大“共享法庭”建设成果并进一步挖掘效用,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数字化建设水平,切实服务中心大局。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1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22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