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切实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回应台胞台企关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梳理研究,确定了北京法院审理的台胞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共10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权益保障、诉调对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高效执行、数字法院建设等方面,体现了首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台胞台企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的实际行动。
目 录
一、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二、连某某诉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北京某公司诉赖某某合同纠纷案
四、林某、宁波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五、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农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六、陈某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
七、崔某诉某银行、第三人某地产公司、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八、张某某与北京某影城管理咨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九、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十、梁某诉吴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
某生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
基本案情
引证商标为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在大陆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含义相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审理时适用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情形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主张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有效注册。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并认为,某食品公司提交的各类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已为我国公众广为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处于驰名状态。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糕点等虽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常见于日常消费领域,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诉争商标若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足以使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某食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两岸同胞的互利共赢。引证商标无论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地区均家喻户晓,该品牌的形象、信誉以及消费者认可度均较高。按照传统混淆理论,在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不易被法律直接否定评价。这样,容易导致驰名商标在使用中被淡化。为制止随意“搭便车”现象,保护台湾地区的知名品牌,本案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维护,展现出大陆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水平以及良好的营商环境,增强了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创业经营的信心。
来源 |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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