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爱农网

    手机WAP版

    手机也能找商机,信息同步6大终端平台!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热点新闻 » 正文

    入库参考案例:曹某危险驾驶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13 21:07:10   浏览次数:1  发布人:7dd6****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入库编号:2024-06-1-055-051曹某危险驾驶案——为摆脱民警控制实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的定性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质把握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袭警罪 暴力袭击 抗拒查处 轻微暴力 上诉不加刑基本案情2023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曹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要求其签字确认,曹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曹某实施约束措施过程中,曹某为摆脱控制,后

    入库编号:2024-06-1-055-051

    曹某危险驾驶案

    ——为摆脱民警控制实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的定性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质把握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袭警罪 暴力袭击 抗拒查处 轻微暴力 上诉不加刑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曹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要求其签字确认,曹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曹某实施约束措施过程中,曹某为摆脱控制,后仰蹬腿致民警左侧胸腹部软组织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经检验,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曹某取得受害民警谅解。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2024)渝011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曹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渝01刑终48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规定,醉驾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第十二条规定,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被告人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尽管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并无疑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为摆脱民警控制实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是否属于“暴力袭击”;二是在上诉案件中减轻被告人自由刑同时增加罚金刑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其一,关于被告人曹某抗拒查处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刑法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达到足以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本案中,曹某醉酒后,在民警对其采取约束措施的过程中,后仰蹬踹民警。虽造成民警受伤,但尚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且无连续攻击性,属一般性抗拒行为,且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本案审结后,2025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5〕1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本案虽系此前作出的判决,但所把握的精神与该司法解释一致]。

    其二,关于二审改判刑罚中增加罚金附加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提出“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据此,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进行实质把握,二审法院判处的刑罚不属于“实质不利的改判”的,则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改判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虽然二审改判的刑罚相较于一审判处的刑罚增加了罚金附加刑,但在主刑方面给予曹某较大幅度减轻,有关调整显然并非对曹某“实质不利”,故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裁判要旨

    1.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行为人为摆脱控制、逃避抓捕等实施甩手、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

    2.上诉不加刑旨在避免让被告人因为上诉而招致不利后果,故应当作实质而非形式把握。二审改判在主刑方面予以较大幅度减轻,同时增加适量附加刑,总体有利于被告人的,不属于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40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2条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2024年5月29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刑终489号刑事判决(2024年7月12日)

    责编:沈荣

    审核:刘晓燕



    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订阅本刊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人民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

    来源:人民司法杂志社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梦娇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文/匿名(若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发布者) / 非法信息举报 / 删稿)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昵称为 7dd6**** 发布的作品,本文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发布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54208694@qq.com删除,我们积极做(权利人与发布者之间的调停者)中立处理。郑重说明:不 违规举报 视为放弃权利,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个别老鼠屎以营利为目的遇到侵权情况但不联系本站或自己发布违规信息然后直接向本站索取高额赔偿等情况,本站一概以诈骗报警处理,曾经有1例诈骗分子已经绳之以法,本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若遇 违规举报 我们100%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0相关评论
     

    (c)2008-现在 ikai.naod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