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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学堂:依法平衡双方利益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专家解读最高法发布的涉彩礼司法解释
2024-01-23 14:21  浏览:735  搜索引擎搜索“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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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越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哪些内容值得重点关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依法平衡双方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彩礼价格升高可能与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房价上涨等因素有关,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确有增多趋势,因此,《规定》的施行十分必要。”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

在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就离婚的;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在蒋月看来,《规定》回应了民众关切,增加了更加精细化和有针对性的内容,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对争议问题予以规范

明确彩礼范围及诉讼主体

蒋月认为,《规定》有三个突出的亮点内容,第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彩礼的范围,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以往彩礼的范围问题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例如,有些长时间恋爱关系中接付的财物,究竟是不是彩礼?《规定》现在把这种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性支出,排除在彩礼之外,特别强调彩礼是根据习俗来给付的,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从正向与反向两方面做出解释规定,并且考虑到了不同习俗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蒋月表示,《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给付,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一次性支出的金额比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

第二个亮点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蒋月认为,在实际情况中,关于婚约双方当事人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存在争议,有时候父母与婚约双方的意见可能不一致,而且彩礼的给付方和收受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所以明确规定了父母也有充当诉讼主体的资格。“其中,由于给付彩礼的一方不一定只有男性,所以《规定》中并未写明性别,未使用以往常用的‘女方’‘男方’的用词,更合理精细化。”

《规定》明确,一是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中,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三个亮点是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促成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为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提供经济支持。因此,共同生活、孕育、过错等情况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这有利于更充分保护妇女权利。跟现行规则相比,新规定增加了返还比例的相关规定。”蒋月表示。

蒋月表示,《规定》还对如何判断彩礼数额高低给出了明确规定,在第五条第二项中提到,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这样对当事人的指引更加明确了,遇到这类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对照进行自我评估,相互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将会进一步增大,比较小金额的返还争议或许不诉诸法院,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法院诉累。”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根据反馈意见,最高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该负责人表示,最高法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比如最高法此前发布的一件涉彩礼典型案例,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

文字来源:中国妇女报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



发布人:2085****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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