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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拍短视频抢流量,原创者权益如何保障?
2023-09-11 14:08  浏览:1642  搜索引擎搜索“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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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在于视频录制时间的长短,而在于其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只要短视频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和与众不同的编排设计,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是否侵犯短视频原创者的著作权应综合考虑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以及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短视频的表达方式,很多视频只是借用了其他短视频的拍摄理念、创意、主题等偏向于思想层面的内容,很难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但仍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法律风险。

◆短视频原创者维权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应紧密围绕著作权归属和独创性的证明要求,侧重首次发表时间、作品创作时间和创作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收集,比如创作草稿、创意记录、短视频源文件、版权登记证书等。

“70年后谁还会记得这个视频是你原创的?”

“我记得。”

这是拥有700余万粉丝的原创短视频作者“papi酱”在一段控诉自己短视频作品被抄袭的视频中的自问自答。作为短视频行业的“顶流”,“papi酱”有很多优质原创作品。然而,她的短视频作品却不止一次被抄袭,这让她苦恼不已。原创者绞尽脑汁搞创作,而抄袭者只需模仿翻拍就可以达到同等效果,难免让人觉得投入和产出失衡。

打开各大短视频平台,原创短视频被模仿翻拍的情况已然成风,不论是美食博主、情感博主,还是搞笑博主,哪里有流量,哪里就会有模仿。采访中,某平台短视频作者告诉记者:“做短视频,关键是要会抄!模仿翻拍别人的爆梗,就会获得源源不断的素材。”那么,模仿翻拍行为是否会侵犯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原创者又该如何维权?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学者及律师。

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

毋庸置疑,模仿翻拍的行为会导致同质化传播的现象加重,降低原创者创作的动力。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朱巍告诉记者:“保护短视频原创者的权利势在必行。短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在于视频录制时间的长短,而在于其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在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问题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艳蕊认为不宜要求过高。她指出:“短视频创作具有门槛低、录制时间短、创意构思相对简单、易于传播等特点,因此只要能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表达和与众不同的编排设计,即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2022年8月,《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办理的某播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涉短视频纠纷案。某播公司短视频《纸飞猪》的原创者“ahua”发现,昵称为“学长花花”的用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上传了短视频《纸飞猪》,该视频播放量近650万,点赞约51万。某播公司在获得“ahua”授权后,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播放涉案短视频《纸飞猪》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短视频《纸飞猪》属于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法官对于涉案短视频《纸飞猪》独创性的认定很有借鉴意义。《纸飞猪》的画面为一名男子在居家时,通过动手折纸制作童年玩耍的纸飞猪,场景从工作台面切换到阳台、楼道,又随着纸飞猪的飞行路线切换至窗外,画面经过剪切整合后,以正常播放速度与倍速播放相结合的方式呈现,并配以解说及欢快的音乐。法官认为,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在拍摄、剪辑、配乐、解说、制作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有限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都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办案法官还表示,虽然涉案视频仅有1分钟左右,但能较为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因此可以被认定为作品。

“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被广泛用于著作权侵权认定

既然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肆意对其模仿翻拍就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发生。那么,何种程度的“跟风借鉴”可能会侵犯短视频原创者的著作权呢?

2022年12月,“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原告天津某公司拍摄了大量原创短视频并上传至某平台,之后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抄袭了该公司至少三段短视频,并发布在被告个人平台的账号上,侵害了原告对短视频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法院查明,被告发布的视频与原告主张的涉案三部作品在内容主题、拍摄场景、拍摄角度、出镜人物、剧情台词、表现方式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仅在片头片尾、背景音乐、视频语速等方面有所区别。且被诉三段侵权短视频的发布时间均晚于原告的涉案对应作品。法院认为,原告系涉案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原告的涉案三部作品通过上传网络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郭琳告诉记者,审判实务中有一个“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被广泛用于著作权侵权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规定了对“接触”的判断标准: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要考虑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如果未发表,则要考虑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当两个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可推定为被告接触过在先作品。《审理指南》也指出,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一般要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即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

对此,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沛表示,这源于“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著作权法领域的核心理念。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短视频的表达方式,“思想本身不能被任何人垄断,否则势必会阻碍知识文化的创作、传播和发展。很多视频只是借用了其他短视频的拍摄理念、创意、主题等偏向于思想层面的内容,很难将其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但仍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法律风险。”

朱巍向记者举例,比如一个人针对某一话题以第一视角拍摄了“普法小课堂”,其他人跟风制作了诸如“普法三分钟”“为你讲一讲”的普法视频,甚至是对同一问题进行普法,这些都属于对抽象思想和创意的模仿,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做好证据收集是原创者维权的关键

侵权行为发生后,遭遇模仿翻拍的短视频原创者该如何维权?张艳蕊认为,证据收集是至关重要的。“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应紧密围绕著作权归属和独创性的证明要求。具体而言,要侧重对首次发表时间、作品创作时间和创作过程等方面证据的收集,比如创作草稿、创意记录、短视频源文件、版权登记证书等。”

由于侵权短视频一旦被删除便很难恢复,因此对保存证据的要求较高。郭琳建议:“可通过‘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防止电子文件被篡改,并可以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或区块链等存证手段对疑似侵权的短视频进行固定。目前,手机App中可以搜到一些电子取证工具,方便当事人取证时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此外,吕沛还提到,“原创者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打好水印,除了将短视频整体作为视听作品登记外,还可以把一些独具特色和个人风格的Logo、图片等作为商标、美术作品进行登记保护。对于热度非常高、被大量模仿翻拍的原创短视频,也可以考虑与平台合作或通过第三方维权工具,对翻拍内容进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侵权线索。”

“在短视频原创者与侵权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侵权通知和投诉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按照平台要求提供侵权证据和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调查,以便尽快解决侵权问题。同时,原创者还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起诉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张艳蕊补充说。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石佳 张雪莹)


发布人:47af****    IP:61.145.5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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