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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禁业规范有哪些?
2023-03-03 11:01  浏览:335  搜索引擎搜索“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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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的禁业是我国落实“禁吸”政策、对吸毒人员严格管理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防止风险外溢的预防性制度。在我国,吸毒在法律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仅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对其中认定吸毒成瘾人员还要采取戒毒措施。吸毒人员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采取登记制,严格管理防止其肇事肇祸或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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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业范围和主要规范

梳理发现,我国关于吸毒人员禁业的现行有效规范主要散见于大量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党内法规、行业规范对此也有少量规定。


第一,公务员等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参与或者支持吸毒等活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公职人员的范围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该规定显然比原人社部、监察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三个档次标准更为严格。


第二,从事涉及公共安全工作者。《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从事六个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工作,包括机动车、船舶、列车、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电力、燃气、供热、供水、矿山、金属冶炼、建筑、石油、化工、仓储等行业中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岗位;高空、水下、野外等特殊环境危险工作的岗位;医疗、新化学物质合成等易涉毒领域科研的岗位;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第三,娱乐场所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金融、保险机构高管。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把“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作为资格禁止准入条件之一。这个规定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有吸毒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未明确列举吸毒行为且强调不良行为要造成恶劣影响结果。其次,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曾经因吸毒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第五,驾驶员特别是船员、校车驾驶员。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国务院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无吸毒行为记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八十九、九十二条也要求校车驾驶人无吸毒行为记录,如果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但这里未明确规定有吸毒行为的船员注销其职业资格。


第六,各类艺人。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职业道德委员会职能,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及时对违法失德人员和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公司、明星工作室进行行业抵制和联合惩戒。


首先,从事舞台艺术演出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五、十六、十八条规定,针对组织、参与、宣扬毒品行为的演艺人员,协会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该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该办法也规定了劣迹艺人回归的处理程序: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其次,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艺人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不得炒作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艺人,其参与制作的影视剧作品和广告一律暂停播出,暂停对外交流。不得邀请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该通知详细列举暂停播出的涉毒、嫖娼艺人参与的各类节目形式,其作品在我国可能传播和输出的所有渠道都受到限制,因而断绝了涉毒演艺人员作品与公众见面的可能性。


再次,网络视听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进行筛选把关,不得选用有吸毒行为的人物。该协会制定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还把“为包括吸毒嫖娼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黑恶势力人物提供宣传平台,着重展示其积极一面的”作为第十二项“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予以禁止。


除此以外,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吸毒等恶习者,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确定的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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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

吸毒人员禁业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予以呈现。其立法模式主要有明确限定职业资格准入条件的直接禁止方式和通过处罚、对第三方设定义务、授权行业规范、规定配套制度等间接禁止方式两种。


第一,明确从职业资格上限制吸毒人员准入。例如,对驾驶员、校车驾驶员、娱乐场所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金融保险机构高管。


第二,通过处罚处分使其“退出”。例如,对公务员、公职人员采取撤职、开除。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通过对第三方设定义务来禁业。第三方主要是提供岗位的相关单位、提供平台的演艺机构、媒体等。


第四,对行业规范给予一定授权。例如,《上海市禁毒条例》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自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实施必要的自律措施。


第五,规定和禁业相关的配套制度。通过地方性法规设立针对某些职业的筛查制度。例如《天津市禁毒条例》规定,招聘国家工作人员和征招公民入伍,应当进行吸毒人员信息核查比对,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吸毒检测。《浙江省禁毒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人员应当建立吸毒录用筛查和吸毒定期筛查制度。陕西、山西、河北、江西、云南、安徽等省的禁毒地方立法普遍规定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还对未落实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的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设定罚则。《山西省禁毒条例》规定,建立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的涉毒背景审查制度。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李施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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