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孩子们的运动天性
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许多幼儿园设置了
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
然而
当孩子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中受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01
案情简介
四岁女童小月在幼儿园读中班。某日,幼儿园组织学生进行户外游乐活动。活动过程中,学生依次排队,从游乐设施中的“小高台”跳到铺设在地上的软垫。
在小月即将跳下之际
同学小阳推搡了小月一下
小月跌落受伤
经鉴定
小月右桡骨颈骨骨折
右尺骨近端骨折
符合十级残疾
小月的父母遂向西青法院起诉
02
法庭辩论
小月父母
幼儿园与小阳父母要承担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小阳父母
小月受伤是因为幼儿园监管不到位,保护措施没做好,与小阳无关。
幼儿园
游戏现场的保护措施健全,还有多名教师在旁看护,小月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小阳的推搡行为,所以应当减轻幼儿园承担的责任比例。
03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
现场有多名幼儿园教师在旁看护
地面铺设了软垫
做好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幼儿园尽到了部分教育、管理职责
应在一定限度内免除其责任
但是,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本案中
教职人员在上课期间
未密切关注学生动态
没有做到积极提示
引导学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学生的危险动作
综上,幼儿园
对小月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小月的人身损害结果,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小阳
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责任,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
法院最终判定
幼儿园对小月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
小阳父母承担2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
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
教育、管理义务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阳被送至幼儿园学习
虽然暂时脱离了父母管理
但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
对小阳的监护义务
并不因其进入幼儿园而发生转移
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等方式
帮助被监护人塑造优良的性格
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举止
减少或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图文来源:天津高法、西青法院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