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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通在逃人员操控公司非法吸存超50亿元,多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10 11:20:11   浏览次数:1  发布人:1d73****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6月10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详情披露。该案中,红通在逃人员非法设立公司,以推销养老、旅居等理财产品为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50亿元。沈某峰为红通在逃人员,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上海裔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裔某集团”)。该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



    6月10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详情披露。该案中,红通在逃人员非法设立公司,以推销养老、旅居等理财产品为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50亿元。

    沈某峰为红通在逃人员,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上海裔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裔某集团”)。该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以此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其中,沈某峰全面负责公司决策并实际控制公司资金;周某标、李某、霍某珊负责分管公司销售、旅游基地和养老项目;周某桃、徐某、危某香负责带领销售团队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裔某集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团资金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2021年1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对裔某集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查,该集团部分产品为依托旅游基地的“旅居预付卡”,该类预付卡属于具有存款特征的理财产品,具有还本付息特征,应认定为非法募集资金。

    2022年3月28日,检察机关对周某标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以周某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周某桃、李某、霍某珊、徐某、危某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中,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标于2021年8月之后明知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仍继续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资诈骗106万余元,但未认定周某桃等5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然而,检察官在审查部分犯罪嫌疑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疑点,移送起诉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初已知晓公司无法兑付的情况。静安区检察院遂商请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委托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电脑及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进行数据恢复和固定,恢复了裔某集团董事会决议、不能如期兑付通知书、销售总监向业务员告知无法兑付的消息记录等大量已被删除的电子数据。

    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标、周某桃等6人在2020年3月已经知晓公司已陷入经营困难、兑付资金主要依靠借新还旧来实现的情况,仍继续向投资人吸收资金及诱导投资人到期继续投资,在后续的非法集资中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认定周某标集资诈骗3.6亿余元,并对周某桃等5人增加认定集资诈骗罪。

    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周某标等6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2023年12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标、周某桃等4人提出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周某桃撤回上诉,驳回周某标等3人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中出逃境外的沈某峰,检察机关已于2022年7月29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9月30日,国际刑警组织已对沈某峰发布红色通报。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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