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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寻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的“北京密码”——写在北京高院发布关于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之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25 16:33:07   浏览次数:1  发布人:8ee5****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文| 本刊记者 花蕾在数字技术的催生下,传统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逐渐向数字化文化产品转型。随着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新型数字化文化产品不断涌现,如博物馆VR全景视频、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藏品、博物馆虚拟数字人等。数字文化产品的快速更新迭代催生新类型案件,导致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加大。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北京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花蕾

    在数字技术的催生下,传统公共文化服务产品逐渐向数字化文化产品转型。随着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新型数字化文化产品不断涌现,如博物馆VR全景视频、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藏品、博物馆虚拟数字人等。数字文化产品的快速更新迭代催生新类型案件,导致案件审理难度持续加大。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北京法院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发布会上,还发布了7个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在列。据悉,2020年以来,北京市三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法院”)受理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8401件,审结8089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涉相关出版社等提起维权诉讼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6992件,占案件总数的86%。

    01

    文创少打“擦边球”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情况、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开展调研座谈活动及检索专业文献,北京高院提出,目前,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仍然面临挑战。

    《白皮书》显示,文物数据面临保护方式和力度不足的困境、图书馆文献数字化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数字化出版面临网络侵权的挑战、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集中。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表示,公共文化服务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相关裁判规则和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统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相关职能的建设还需要继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合力还有待加强等。

    2013年,一款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的“朕知道了”纸胶带在互联网走红,受到启发的诸多博物馆亦纷纷推出文创产品。尤其是故宫博物院推出的故宫口红、故宫日历等文化创意产品,赚足了公众眼球,成长为现象级IP。近年来,随着文化旅游市场持续升温,文化服务机构结合各自文化主题,开发了更加丰富的文创产品,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山寨”文创。那么,在文创产品开发中一般涉及哪些知识产权侵权违法问题,又应当如何防范?

    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法院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便有一件关于文创产品侵权的案例。原来,某地理杂志社在图画、玩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博物”“博物文创”等多枚商标。博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博物文创”字样标注在其天猫网店显著位置及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介绍中。某地理杂志社主张,博某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博物文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博某公司赔偿某地理杂志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地理杂志社和博某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等商品属于涉案“博物文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博某公司在商品上标注的文字与某地理杂志社“博物文创”商标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博某公司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博某公司受部分博物馆委托开发文创产品,并不能成为其使用“博物文创”商标的正当依据。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某地理杂志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文创产品一头连着文化遗产,一头连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使传统文化融入人们的生活,是对传统文化创造性保护。”在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看来,此类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三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一类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开发的文创产品并非原创,而是抄袭他人作品,则可能构成对相应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复制博物馆等机构的馆藏作品,如果相应的作品未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则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应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等的侵犯,著作权人有权追究相关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情形是抄袭文化服务机构自行设计制作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的文创产品,如果被抄袭的文创产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则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对在先文创产品著作权的侵犯,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类是商标侵权行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建设,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将机构名称、标志性建筑等的名称或形象注册为商标。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过程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利用相关文化机构的知名度和相应文化符号的吸引力“蹭热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相关文创产品是由相应文化机构开发经营,或者授权开发经营,则相关攀附行为可能构成对相关文化机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博物文创”商标侵权案就是这种情形。

    第三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名称或相关标识尚未注册为商标,但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相关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部分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在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中,以“某机构监制”等形式予以标注和体现,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晓津提示,文创产品的开发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恪守法律边界,杜绝抄袭、恶意攀附等行为,要通过提升产品品质,来打造自身品牌,共同维护文创产品开发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

    02

    图书馆数字化如何走出侵权“怪圈”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图书、期刊、报纸等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存储和提供,是图书馆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基础和核心。

    “文献数字化与文物数字化的显著区别在于,相比于馆藏文物,图书馆的大量馆藏文献仍然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对其进行数字化采集和传播需避免侵犯相应著作权。”任雪峰表示,由于在提供数字化服务过程中,对于著作权侵权与作品合理使用较难准确界定和把握,公共图书馆很容易陷入侵权境地,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已出现图书馆被认定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其中,还涉及部分高校图书馆等大型公共图书馆。

    在“北京三某公司诉某公共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公共图书馆将其馆藏的图书数字化复制后供读者在线阅读构成侵权。案情显示,北京三某公司与作者签订协议,取得作品《让农民富起来》的著作权。某公共图书馆将其馆藏的涉案图书数字化复制后,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全文在线阅读,并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服务。北京三某公司主张,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共图书馆赔偿北京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共图书馆通过数字化方式将馆藏图书复制后加以保存,是行使其文献保存职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但是,该图书馆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全文在线阅读的行为构成侵权。虽然涉案图书确实存在纸张发黄、机械强度下降等情形,但从涉案图书本身完整性看,并未出现明显缺页或正文页面破损情形,且某公共图书馆向读者正常提供了涉案图书的借阅服务。因此,某公共图书馆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馆内在线全文阅读的行为,未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某公共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该图书馆提供的内容并非仅包含涉案图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等用于图书检索的信息,而是包含了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的连续内容。因此,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当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案属于涉及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合理使用问题的典型案例。”张晓津表示,该案对图书馆数字化复制馆藏作品、向到馆读者提供馆藏作品在线全文阅读、向馆外读者提供馆藏作品部分内容在线阅读等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了详细阐述,准确界定了图书馆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边界,对于图书馆文献数字化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03

    相关机构应加强法律人才培养

    在研究破解案件审理难点的同时,北京法院结合相关行业发展状况和司法需求,立足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履职,多措并举构建精准有效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

    任雪峰表示,针对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中存在的重点法律问题,北京法院将持续探索完善数据保护规则,确保文物数据发挥基础要素作用。

    对于涉及数据收集、存储、传输、确权等的相关案件,根据文物数据是否构成作品分类施策,进一步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于构成作品的文物数据,要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予以保护,打击相关侵权行为;对于未构成作品的数据客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集合进行保护。

    在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因文献数字化被诉侵权的案件中,一方面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充分考量被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主观状态、社会效益等因素,辨析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边界,审慎作出相关裁判。

    在出版物网络侵权案件中,针对损害赔偿金额问题,着力提升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准确性,尽力查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数额,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同时,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遏制侵权的制度效能。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文化行业的专业机构,应注重对业务问题的研究,但对于相关法律风险的评估和应对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北京高院提示,部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需进一步加强相关职能机构的设置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完善相关法律风险管控的机制和人才保障,避免开展新型数字化业务过程中的相应法律风险。

    “下一步,北京法院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切实加强涉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努力为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精准有效的司法服务保障。”任雪峰表示。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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