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华某、黄某某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基本案情
上游贩卖: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从重庆市夏某(另案处理)处以每颗人民币15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盐酸羟考酮缓释片(40mg规格),后卖给华某、黄某某吸食。
下游贩卖:被告人华某、黄某某为以贩养吸,二人分工协作,由黄某某负责出资、华某负责送毒品,从陆某某、陈某某处购买羟考酮后,加价卖给吸毒人员作为吸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华某、黄某某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品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因具有成瘾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本案为典型的“管制药品滥用型”毒品犯罪,凸显出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与危害性,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法律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无论涉案数量多少,必将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平安贵阳】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