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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后未过户被抵押? 检察监督助购房人拿回产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9 11:56:26   浏览次数:4  发布人:1310****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姚雯/漫画年近半百,离异独居,周某耗尽半生积蓄,好不容易买了套房子准备安度晚年。谁知,入住十多年后,却因原房主私自办理房产证后又将房子抵押他人借款不还,房子面临被法院拍卖。无奈之下,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过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持续3年的纠纷得以化解。1月3日,周某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证。一纸执行文书房子要被司法拍卖2010年,48岁的周某决定用省吃俭用攒下的辛苦钱买一套房子,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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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雯/漫画

    年近半百,离异独居,周某耗尽半生积蓄,好不容易买了套房子准备安度晚年。谁知,入住十多年后,却因原房主私自办理房产证后又将房子抵押他人借款不还,房子面临被法院拍卖。无奈之下,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过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持续3年的纠纷得以化解。1月3日,周某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证。

    一纸执行文书

    房子要被司法拍卖

    2010年,48岁的周某决定用省吃俭用攒下的辛苦钱买一套房子,给自己一个稳定的住所,也作为将来养老的保障。

    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周某将目光投向了当地的拆迁安置房。经多番挑选后,周某最终选定了两套总面积为143平方米的安置房。

    然而,根据当时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该拆迁安置房虽然按照“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归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只有在期满之后,才可以办理房产证,进而进行上市交易。

    思来想去,周某只得在中介的见证下,先与房主老沈签订了安置房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老沈将甲、乙两套房屋以总计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等到国家政策许可时,老沈须配合周某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此后,老沈仅将甲房屋交付给了周某,周某支付了45万余元购房款,并将甲房屋装修后入住,而乙房屋并未实际交易。

    谁知,2010年与周某签订安置房转让协议后,老沈于次年竟偷偷将房子转让给了另一名购房者。当周某得知老沈一房二卖后,怒而报警,最终,三方在公安机关自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书,确认甲房屋归周某所有。

    这场风波过去后,周某以为问题就算彻底解决了。没想到,2021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突然在家门口看到了法院张贴的执行文书——房子要被拍卖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周某立即去法院了解情况。

    房屋权属存疑

    检察机关受案审查

    原来,早在2016年11月,当地政府便允许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12月,老沈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他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并未告知周某此情况。

    2019年5月,老沈因急需用钱,便私下将已经转让给周某的甲房屋抵押给了靖江市的小吴,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老沈无法归还借款,小吴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老沈归还小吴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1万余元,小吴对房屋折价、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1月,小吴申请强制执行,甲房屋即将被司法拍卖。

    “那套房子早就卖给我了,这是我的房子,不能执行!”2021年5月,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认为,房屋初始登记到老沈名下后,周某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即使周某与老沈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也应认定是因周某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并未支持周某的请求。

    周某不服,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购买的是拆迁安置房,其并非商品房消费者,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小吴的抵押权优先受偿,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周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她认为,小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仔细核实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属状态,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周某申请再审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走投无路之下,2023年8月,周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来到靖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这房子我一直住在里面,老沈是明知的,小吴只要来看过房子也应该知道,他们就是故意的!”周某满腹委屈地告诉检察官,她已经退休,既无同住的家庭成员,也无其他房屋,坚决反对法院强制执行她唯一的住房。

    靖江市检察院经过初步研判后认为,周某的申请监督理由有一定合理性,老沈的行为可能系无权处分,小吴是否能够取得抵押权也存在疑问。于是,该院受理了此案。

    撤销原判决

    购房人拿到房产证

    案涉房屋到底属于谁?

    带着疑问,检察官调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询问相关人员。他们发现,2008年,老沈通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取得了包括甲、乙房屋在内的安置房。而按照周某与老沈签订的安置房转让协议,以及2011年在公安机关签订的三方协议书,甲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周某并无疑义。

    承办检察官认为,甲房屋是周某的,老沈私自处分周某的房子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处分当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无权处分不当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外,受让人不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参照适用。而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小吴只有事先完全不知道老沈已将房子卖给了周某,且对不知道这一事实没有重大过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才能是善意取得房屋的抵押权。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小吴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系善意取得,因此,不能仅凭办理了抵押登记,就直接认定小吴取得了甲房屋的抵押权。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按照有权处分判决小吴对甲房屋折价、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023年8月,靖江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4月,靖江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经再审查明,2019年5月,老沈向小吴借款前,周某曾报过一次警,声称老沈曾撬开了她家的门锁。后经警方核实,确系老沈所为。小吴也表示,借款前老沈曾带其进入房屋内实地查看,但对于房屋已经转让的事实,他确实不知情。

    2019年10月,法院一审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小吴的起诉。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老沈刻意隐瞒房屋已经实际转让的事实,仍以该房屋抵押向小吴借款,且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老沈在法院一审时便已失联,目前相关案件仍在侦办中。

    考虑到周某迫切想要拿到房屋产权,小吴也想早日拿回借款,且根据现有证据小吴并无明显过错,诉讼期间,靖江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最终,周某和小吴达成和解协议,由周某支付小吴25万元,小吴将对老沈债权中的25万元转让给周某,同时放弃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等手续。

    2024年7月1日,周某另行起诉老沈,认为其已和小吴和解,注销了房屋的抵押登记,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要求老沈根据安置房转让协议的约定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同年7月31日,法院一审判决老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因老沈失联,判决生效后,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5年1月3日,周某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证。“拿到了房产证,我终于可以在自己的房子里睡个安稳觉了!”周某喜极而泣。

    ■检察官说法

    购房时要谨慎 以免“房财两空”

    本案中,检察机关基于对房屋权属的全面调查,查明老沈无权处分行为,最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了错误判决,维护了监督申请人周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通俗来说,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不动产抵押借款,而将他人的不动产抵押借款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使存在抵押登记,受让人也不当然取得抵押权,需要判断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受让人受让时是否为善意,是否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可以取得抵押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反之受让人不取得抵押权。

    本案中,老沈早已将房屋卖给了周某,其对房屋已经没有处分权,其用房屋抵押借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吴也不当然取得抵押权。经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并在再审中查明借款前老沈存在撬锁的情况,而小吴亦称借款前老沈曾带其实地查看过案涉房屋。根据现有证据,小吴对未知老沈无房屋处分权并无明显过错,而老沈明知案涉房屋已转卖他人、无法实现抵押权,仍以该房屋向小吴抵押借款,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因此在撤销原判决、驳回小吴起诉的同时,将老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官在此提醒,购房时要仔细查看房屋的产权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文件,实地查看房屋的具体情况,必要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村委会、居委会、邻居等了解房屋的权属及居住情况,以免发生“房财两空”的后果。若决定购买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在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时,及时敦促原房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过户手续,必要时保留相关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葛东升 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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