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吉林一公司将企业内部的“消费券”以工资的名义向员工发放。该“消费券”的使用不仅定点定额限时,其指定的消费场所,据悉是该公司老板经营的另一家商场。这种“左手换右手”、拿“消费券”抵工资的做法,迅速引发各方热议以及网友的不满。
事实上,这并非一次偶发事件,此前亦有不少类似报道。有的用人单位通过“积分兑换”等手段,将员工应得的工资偷梁换柱,甚至有的还利用企业在用工管理上相对强势的地位,忽视员工的主观意愿和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强行“以物抵薪”。劳动者原本要拿到手的工资,变成了一叠花花绿绿的券和一些规则复杂的积分,暴露了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敷衍和轻视的态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应予以严厉禁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为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妥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给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划定了“红线”,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我国的法定货币正是人民币。
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法规规定,投机取巧,将“消费券”外观同样标记上金额作为工资结算,在指定的消费场所,“消费券”与人民币一般“1∶1”适用。难道这样“消费券”就算“货币”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消费券”也好,代金券也罢,通常是一种预付款凭证,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兑换商品或服务,不具有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含金量”不能等同于货币,自然也无法“代”货币成为结算工资的方式。用人单位若以“消费券”“积分”等非货币形式结算工资,涉嫌违法,劳动者当然有权说“不”。
平心而论,企业发展不易,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会遭遇一些波折,部分企业在工资结算时可能遇到困难。但这不是企业漠视员工合法权益的理由。前述各类在工资结算时的“小聪明”,看似精明实则短视,不仅暴露了用工主体法律意识的淡薄,还加剧了用工矛盾,不利于企业长久发展。
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后,本就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应被他人以各种形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劳动者社会价值的肯定,具有供给个人及家庭生存的重要性。尤其是临近年关,“薪情”与劳动者的心情已经紧密关联,谁也不想看到自己的工资被“缩水”。当劳动报酬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行为,除协商调解外,也可积极寻求有关部门和法律的帮助,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提起诉讼等。希望在权益保障的“组合拳”下,劳动者能“薪”满意足回家过年。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张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