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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典型案例给医院医保管理带来警示
2025-02-14 14:53  浏览:472  搜索引擎搜索“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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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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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某医院院长,被告人黎某担任该医院财务总监,被告人郝某某为该医院医生兼出纳。在一次全院大会上,杨某某向全院医务人员暗示,可通过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此后,该医院通过虚构检查及治疗项目、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黎某负责被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的账务整理、报账等事务,郝某某配合支出、使用被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经统计,这些被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共计176万余元,这些款项用于支付该医院的招待费、差旅费、员工工资等。

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某、黎某、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且系单位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期。

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认为该判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最终,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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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刑法、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的将面临不同刑罚。

刑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等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法等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各参与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不得实施的涉及医保骗保的行为,如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对于违反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罚款。

关联法条——

刑法第30条、第266条,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第30条、第37条,社会保险法第87条、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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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满洪杰、刘珺玮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管仲瑶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王乐民

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健康报社有限公司,访问yuanben.io查询【2QR79S3N】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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