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放下了包袱,可以安心经营企业了。这一个多月来,企业效益逐步向好……”9月16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彦杰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电话回访时,民营企业主任某兴奋地告诉他最近企业发展的好消息。听到任某的反馈,刘彦杰颇感欣慰。
天降巨债
恐陷牢狱之灾求帮助
2019年12月,任某以其与某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情显示,2014年6月,某金融机构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6个月。该金融机构又与B公司、C公司、樊某、任某4名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A公司与某金融机构依主合同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某金融机构遂于2016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760万元借款本金、相应利息及律师费等款项,并要求B公司、C公司、樊某、任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某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
得知法院的判决结果后,任某整个人蒙了,自己从来没为A公司提供过担保,怎么会有这么大一笔连带债务?更让任某着急的是,自己因拒不履行判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为了替自己讨回公道,任某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疑云密布
检察官细查蛛丝马迹
仔细审查案件卷宗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疑点重重:其一,卷宗中相关审核材料显示任某是作为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但其身份证复印件怎么会盖有D公司的公章?案涉贷款明明与D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二,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签名的笔迹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日期等其他手写内容的笔迹怎么明显不一致?
在向某金融机构和其他担保人了解案情时,承办检察官又发现了一个疑点:某金融机构向检察机关提供的其与C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与其向法院提供的不是同一份,两份担保合同为何都在一方手中?按照日常签约习惯,合同文本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检察官向时任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路某了解情况时,路某称C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自己根本不知道C公司对外担保的事,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为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又进行了多方调查核实。
抽丝剥茧
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要不是执行局给我打电话,我都不知道自己背了900多万元的债啊!”任某回忆说,自己曾经作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金融机构签订过3份空白的担保合同,但并未给A公司提供过担保,并且自己此前从未收到过法院关于该案的任何法律文书。
随后,承办检察官联系了某金融机构。因相关业务员已离职,检察官未能详细了解到当时办理此案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但承办检察官注意到,在某金融机构知晓借款人和担保人联系电话的情况下,法院在多次邮寄送达时却均未注明收件人联系电话,在未确定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公告送达,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任某等被告在一审期间全程缺席,法院缺席判决任某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检察官反复审查案件卷宗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多次走访有关当事人及调查相关机构,组织召开座谈会,最终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相关担保事实达不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送达时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情形,此案符合监督条件。2020年6月8日,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并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再审该案。
撤销原判
安心经营重振企业
“检察官,实在不好意思,我又来打扰您了……我这心里真是堵得慌,晚上都睡不着觉,您说我这次能赢吗?”
“别太担心了,你该提供的证据都提供了,有什么不懂的随时给我们打电话,我们一定帮你解答。”
案件再审期间,诸如这样的对话不知道发生过多少次。面对任某的担忧和困惑,承办检察官总是耐心安抚,认真解答。
2020年10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情形,撤销了2016年作出的原民事判决。某金融机构后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因相关案件事实始终未查明,在之后的近两年时间内,该案件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和一审法院之间经历了两轮审理。今年7月11日,该案在历经多次审理后,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基于任某是否为案涉76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某金融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任某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官司终于打赢了!真心感谢检察官的付出,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这往后的日子可咋过啊……”得知判决结果后,任某给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激动万分。“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往后的日子还长着呢,安心办企业吧!”检察官回应道。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张曦冉 刘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