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新华网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并配发了《规定》全文。
值得一提的是,在7年前(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那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
当时的会议提到,此举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当时,中新社曾发文评论称,上述近3000字的文件可谓条条关联官员的“乌纱帽”,被视为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文件。
时隔7年之后,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上述文件予以修订,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15年
2022年
与2015年相比,修改之后的《规定》,全文由19条调整为18条,有不少新增内容。
其一,新增“优者奖”等内容。
2015年的试行文件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2022年发布的修订文件提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另外,最新的文件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增加至15种。
2015年的试行文件中,明确了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修订后的文件这类情形增加为15种。
2015年文件内容
2022年的文件明确,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与2015年的文件相比,修订后的规定还明确了不少内容。
比如,在“理想信念动摇”方面,明确了“重大原则问题”是“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除了立场不坚定之外,“态度暧昧”也是新增内容。
对“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也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释——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另外,修订后的规定还明确,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还有一个细节。
2015年的文件明确,“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2022年修订后的文件明确,“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删除了“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这一前置条件。
第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如何调整,新修订的文件增加了“平职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等情形。
2015年的文件规定: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修订后的文件是这么规定的: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第四,新修订的文件明确,“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来源:政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