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务院发文提高了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并给予解读,告诉老百姓如何才能充分享受这一个税优惠。
根据《公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分别由此前的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而这三项扣除标准提高新政回溯至今年1月1日执行。
那么该如何充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呢?
《公告》称,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这意味着对可以享受上述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打工人来说,9月份发工资交个税时,你可以一次性补充享受前面8个月扣除标准提高带来的应税所得额减少红利,这将使得不少纳税人9月份可以不用交一分钱个税,到手收入增加。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要真正享受这一优惠政策,需要考虑新的额度下如何在夫妻、兄妹间科学分配,以达到最大的合理避税。
根据《公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孩每月2000元标准,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这一扣除标准提高后,为了充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父母双方就需要根据双方的收入来重新测算,是由一方全额扣除减税额高,还是改由双方各扣一半减税额高。最终哪种方案减税额度越高,就选择哪种方案。
根据《公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3000元后,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因此,对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提高后,老人兄弟姐妹应协调各自扣除额度,以充分享受最大的减税优惠。仅从减税最大化来说,收入越高的兄弟姐妹,可以给予更多的扣除额度(最高1500元)。与此同时,可以将获得减税增加的收入,用于赡养老人。
对于目前还没有填报“一老一小”扣除的纳税人,为了更早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实现资金时间价值,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而对于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明年)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当然,要想享受上述三项扣除额度增加新政,必须要清楚自己是否满足享受上述扣除的条件。对此税务总局对常见个问题给出回答。
比如,赡养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简言之,个人赡养岳父母或者公公婆婆不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可以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可能有个别人为了少缴税而虚报扣除项目,而这是违法。
上述《公告》称,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此前税务总局曾公开曝光一些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时假报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例,情形严重的个人被立案稽查,不仅最终补税及滞纳金,还面临罚款,此后还被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