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其中提出,做大智算规模。立足全区数字经济“一带一核一节点多区联动”的总体格局,基于宁夏枢纽算力能力,加快建设一批与制造、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紧密结合的超算、智算中心,对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其中还提出,鼓励模型创新。支持落地企业开展大模型训练,围绕模型构建、训练、调优对齐、推理部署等环节,积极探索基础模型架构创新,研究大模型高效并行训练技术和认知推理、指令学习、人类意图对齐等调优方法,研发支持百亿参数模型推理的高效压缩技术和端侧部署技术,鼓励开源技术生态建设。对于参数量超过百亿、典型应用场景超过5个的大模型,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数字中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数字宁夏“1244+N”行动计划,抢抓国家实施“东数西算”工程机遇,丰富算力基础设施,推进算力赋能应用,构建算力产业体系,加快宁夏枢纽建设,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智算资源统筹供给
(一)做大智算规模。立足全区数字经济“一带一核一节点多区联动”的总体格局,基于宁夏枢纽算力能力,加快建设一批与制造、水利、交通、教育、文化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紧密结合的超算、智算中心,对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动数据开放。制定自治区大模型训练数据需求清单和供给目录,建立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推动公共数据、社会数据定向有条件向企业开放,向社会推出一批可信高质量的数据集、语料库和通用模型。探索开放一批政府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参与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三)做大数据供给。鼓励金融、保险、农业、交通、生活服务等具备行业大数据供给、开发、治理能力的头部企业落户宁夏,对落户我区的大数据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构建算力网络。发挥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作用,加快建设跨区、跨运营商间直联网和虚拟专网,推动中卫数据中心集群组网互联,鼓励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持续优化网络架构,重点建设宁夏到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地的直连链路,打造高品质超低时延算力网络,持续降低网络使用成本。支持和鼓励建设量子网络、未来网络和卫星互联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通信管理局,银川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算力调度。加快建设一体化算力交易调度平台,统筹区内外算力调度产业链多主体,探索建设算力申请、调度、保障、结算、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的算力调度机制,建立一体化准入标准等相关规范制度和环境,实现算力资源的整体优化和按需调度。支持数据中心运营企业建设算力集成调度平台,按照纳入集成调度的算力规模,给予每户企业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支持自主可控。鼓励超算、智算中心采用国产自主可控的软硬件,打造全栈全场景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计算平台,提供普惠高性能算力服务。推动以国产化CPU、GPU等硬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工业设计等应用软件为底座的算力平台和大模型的自主研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攻关项目,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二、培育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七)鼓励模型创新。支持落地企业开展大模型训练,围绕模型构建、训练、调优对齐、推理部署等环节,积极探索基础模型架构创新,研究大模型高效并行训练技术和认知推理、指令学习、人类意图对齐等调优方法,研发支持百亿参数模型推理的高效压缩技术和端侧部署技术,鼓励开源技术生态建设。对于参数量超过百亿、典型应用场景超过5个的大模型,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研发投入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八)加大平台开放。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建设开源开放、协同共享的人工智能数据归集、算法汇聚、算力开放及检验检测的创新服务平台,参考平台软硬件投入、人工智能企业用户数、服务成果等方面,择优给予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开放平台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鼓励数智应用。每年总计发放不超过4000万元“算力券”,降低算力使用门槛,用于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算力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等使用区内超算、智算资源,开展核心算法创新、模型训练研发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拓展应用领域。聚焦医疗健康、新型材料、城市治理、环境监测、能源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国家级、区域级重大示范项目、典型行业应用,鼓励使用宁夏超算、智算资源。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落地宁夏,给予不超过落地项目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十一)推动场景开放。采用揭榜挂帅等形式支持企业布局人工智能产业链,加强垂直领域攻关,实现重点场景应用突破,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在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水利、智慧农业、智能制造、电商零售、社会治理等行业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对于形成解决方案和商用案例的,优先评定为示范应用场景,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强化产业培引。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人工智能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飞地园区”等产业载体建设,加速孵化招引一批人工智能初创企业,重点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和行业“链主”企业。经认定的“链主”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500万元资金奖励。自治区“链主”企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为世界企业500强、国家级“链主”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等配套的,按照申报期上一年度配套产品、服务实际履约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对相关智算产业基地、“飞地园区”,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十三)发展高端制造。积极引进国内服务器制造龙头企业,发挥其在供应链的优势,整合数字产业生态资源,重点推动服务器制造、基础芯片的产学研及配套产业建设,吸引更多算力设施企业加入,培育算力设施规模化、集群化,带动建立服务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制造链,打造本地化产业生态。支持服务器制造产业集群和“延链补链强链”重点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5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要素资源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开展监管,围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科技伦理、就业促进等领域建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引导人工智能相关企业和组织健康发展。强化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建设安全可信和创新发展并重的宁夏枢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宁夏通信管理局)
(十五)加强招才引智。落实好自治区人才政策,突出需求导向,加大对算力产业人才和团队招引力度。实施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行动,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委托研发和特聘专家等方式,定向精准引进一批学术技术水平高、我区急需紧缺的算力产业高层次人才。开展算力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培养专项行动,利用5年时间培养(引进)不少于100个领军人才和团队。(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十六)推动产教融合。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主体开展算力相关的研究性教育,深化与国内先进算力产业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教学实践和培训基地,加强基地补贴,促进算力产业人才水平持续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积极利用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和自治区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超算、智算、人工智能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和平台建设。组建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产业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超算、智算、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在基金投入、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方面为产业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在银行信贷等方面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利用宁夏新能源优势,为区内的超算、智算中心提供优质绿色电力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十八)抓好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发挥好自治区数字宁夏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加强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以及政策建言等工作。有关牵头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细化举措,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将根据执行情况对有关内容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