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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律师解析无罪案例
2023-09-28 06:19  浏览:466  搜索引擎搜索“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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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案件中,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2023年9月22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的辩护。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集体讨论大会上,办案律师提交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上会讨论,律师们对本案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讨论气氛热烈,各位律师都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讨论过程中,律师们仔细研究了李某的具体情况。在李某实施挪用资金行为时,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仅有李某一人,此外还有其他股东,但没有财务等其他工作人员。李某缺乏对挪用资金行为违法性的认知,错误地认为自己只是取走了自己的钱,并不存在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挪用资金的时间并未超过三个月就归还了,同时也没有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这一情况将为李某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在律师们看来,这些因素将为李某的行为提供了有力辩护。因此,从这些角度看,李某的行为应该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挪用资金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公司法人挪用公司运转资金涉挪用资金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是A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购货款1600万做他用,A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张某除股本金外,还向A公司有个人借款,张某陆续有借款给A公司共计1亿余元,而A公司陆续还款共计9000多万,A公司还差张某2000余万。虽然有约定A公司盈利后,将以2%的利息支付给股东个人,但A公司尚未盈利,还未支付任何利息给张某。且张某在转出1600万后,有从B公司转款5000多万到A公司,张某的行为未给A公司造成实际损害。A公司各股东之间也未进行财务结算,转出的1600万应认定为企业的违规运转资金,不应以犯罪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集体讨论13年9个月·第688期】

发布人:7611****    IP:117.173.23.***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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