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为一位91岁高龄的母亲,自20多岁丧偶便独自养育三名子女长大,后将其名下房屋全部分给三名子女,现原告本人无固定居所,只能在三个子女家中轮流居住。但由于原告女婿、儿媳的原因,原告均不能长期居住,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三名子女每人给付1000元赡养费,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裁判结果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方案,自2019年6月起三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已年逾九旬,独自生活存在困难,需要子女或他人照顾,自己租房居住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为切实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承办法官想到了养老院,在咨询养老院入住费用后,多次给三名子女做工作,最终原告与三被告达成一致,由三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600元赡养费,加上原告的退休金,不仅能够入住养老院,每月还有1000余元生活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结案后,为了确保原告享有安稳的晚年生活,承办法官定期到养老院进行回访,彰显了司法担当,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文字来源: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