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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种子的伤“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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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种子”为何侵权“新种子”?送审样品疑似“李代桃僵”背后,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一粒种子的伤“芯”事

三月北国花初醒,正是“南繁”忙碌时。海南能种三季水稻,每年冬春,来自全国各地的育种专家都会奔赴这片种业“硅谷”,进行农作物育种加代,缩短育种周期。这就是育种行业里的“北种南繁”。

在深耕水稻育种的农业专家眼中,耐住寂寞、埋头育种是常事,更大的挑战,则在于新品种“入市”后的知识产权保护。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诞生于“南繁”的“冈优188”水稻,就曾陷入一场伤“芯”危机。

新老种子的侵权“罗生门”

品质好、产量高的种子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市场抽检是种业公司“打假”最常见的手段之一。

冈某公司系“冈优188”水稻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21年,在市场抽检中,冈某公司发现,农某公司生产并销售、雷某销售的“冈优88”种子涉嫌侵犯“冈优188”品种权,在历经一系列取证、第三方检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们的种子自上市以来,凭借其产量高、米质优、综合抗性强等优点,受到广大农户的一致好评。”冈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冈优188”是品质高、丰产性高、综合抗性强的植物新品种,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而农某公司则辩称,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冈优88”审定品种的生产经营权,有权生产、销售“冈优88”种子,且“冈优88”品种审定、推广时间早于“冈优188”品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时间。

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公布的数据显示,“冈优88”于1998年通过了省级审定,而“冈优188”则分别于2005年、2006年通过了省级审定和国家审定。

“老种子”如何能侵权“新种子”?农某公司称,冈某公司取证的种子“冈优88”与国家标准样品保藏中心备案的“冈优88”种子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冈某公司则质疑表示,2010年,原农业部下发征集品种标准样品通知,相关单位可能用“冈优188”种子作为“冈优88”的样品向原农业部进行提交。

经行政机关、一审法院分别委托鉴定,被诉侵权种子“冈优88”与该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具有同一性,与授权品种“冈优188”为近似品种。一审法院以被诉侵权种子“冈优88”与其审定标准样品具有同一性的事实,认定农某公司、雷某不构成侵权。冈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解码“审定”与“授权”

两种均通过了品种审定、名字不同的种子,却有着同样的“芯”。这场扑朔迷离的侵权二审纷争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冈某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冈优88”待测样品与授权品种“冈优188”的保护样品为近似品种。

这份2010年补交的“冈优88”标准样品,和1998年通过审定的“冈优88”相同吗?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究竟是不是“套牌”的“冈优188”?

时隔多年,“冈优88”历经多次许可流转,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标准样品是否“李代桃僵”已无直接证据。判定农某公司是否侵权,在于准确把握“品种审定”和“品种授权”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

“品种审定与品种授权在申请程序、制度目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罗霞表示,“本案中,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即便其属于审定品种,这一事实既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不能以此对抗品种权人的侵权索赔。”

侵权审定品种的生产经营者不能以该品种系受让而来免除赔偿责任。参与该案审判的法官助理徐世超告诉记者:“在侵权案件里,若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仅因其侵权品种系受让而来,就不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品种权的依法保护将无法实现。二审判决清晰地指出,当被诉侵权种子属于审定品种,且被诉侵权人是通过受让途径取得该品种时,其可依据合同关系向转让方主张相应合同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品种权人的侵权索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改判,判定农某公司生产并销售、雷某销售“冈优88”水稻种子的行为侵害“冈优188”品种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为种子“定价”

种子,凝结着科研育种者巨大的心血和育种单位长期的科研投入。培育一个优良品种,需要从几百个、上千个原始材料选配杂交组合中筛选而来。

有多少粒侵权的种子入土?品种权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有多少?赔偿数额如何估算?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是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冈某公司于2021年取证,侵权时间应从何时起算?

本案中,农某公司于2016年受让取得“冈优88”审定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从常理推断,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其受让后会开展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故原则上侵权时间应以受让该品种之日起计算。基于此,二审认定农某公司自2016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持续侵害“冈优188”品种权的行为。

根据2021年修正的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在农某公司未提交关于“冈优88”的实际生产、销售数据的情况下,如何合理推算其侵权获利?参与本案审判的法官助理许舒可介绍道:“农某公司作为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种子法规定理应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但其在本案审理中不提交相关数据,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参照冈某公司的举证合理推算农某公司的侵权获利。鉴于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数据,该备案数据相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确定‘冈优88’年均推广面积的参照。”

该案二审裁判文书显示,农某公司应赔偿冈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96万余元。

“本案明确审定品种受让人对其生产经营审定品种但构成品种权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既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又有效规范了种业市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表示,本案警示种子经营者在品种授权、品种审定、品种生产推广全流程规范经营,促进提高品种权保护意识。二审判决在厘清审定品种的法律性质、明确侵权判定方法、合理确定赔偿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

这场种子“罗生门”的真相如何无从评价,但记者查询到,今年3月,在某行政机关2025年第一批符合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条件品种名单里,“冈优88”被列入其中,这意味着该品种被撤销审定。

3月,三亚的阳光下,2025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如期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农业科研工作者开始了新一年的忙碌。

攥紧中国种子,端牢中国饭碗。在种业振兴的征途上,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每一粒种子的破土与绽放筑牢法治屏障。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菊丹

“冈优18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是涉及审定品种侵害品种权的典型案例,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品种合规化管理和品种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警示。该案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构成侵害品种权,有效地厘清了品种审定制度、品种登记制度、种子认证制度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与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关系,不得以审定品种、登记品种之名行侵权之实。种子生产经营者应不断提升品种权保护意识,在审定品种、登记品种受让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相关品种的真实性鉴定,还要审查其品种权保护的情况。本案证据表明侵害“冈优188”品种权的时间持续数年,看似以审定品种、登记品种之名能使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但通过涉案侵权品种审定样本可以实现侵权行为的有效追溯,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高额的损害赔偿。本案涉及品种权权利终止情形,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数据为参照计算每年推广面积,以被告提交的证据计算销售利润,以品种权权利恢复时间为界,分两个时段计算侵权获利,其中品种权终止期间以正常侵权获利的30%计算。本案所采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能够为后续类似案例提供有效参考,并以明确的损害赔偿数额警示种业生产经营者强化品种合规管理、避免侵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乔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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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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