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原局长胡冰(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冰利用担任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海湾派出所政治教导员、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海湾派出所所长、营口市公安局经保分局法制科科长、营口市公安局税侦支队副支队长、营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政委、营口市公安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支队长、营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营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政委、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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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
7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原局长胡冰被“双开”。
“双开”通报称,胡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财物,违规宴请领导干部;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冰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朱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