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近日有报道称,一家公立医院开设由企业负责经营的非公益性药房,患者在该院就诊后,医生开出药单,让患者去院外的指定药房拿药。
为了阻断医院和药店暗通款曲,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这家医院的做法,疑似违反了这些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看,公众对“医院开方、药店购药”等现象,也不能一概反对。这是因为,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的建立,是为了打破医院这个单一的药品保障通道,让药店保障对医院保障形成有力补充,确保患者能够及时用上药品。倘若处方能够从医院顺利流转到药店,将大幅提升药品的可及性,让患者获得更多实惠与便捷。
当前,医院在处理与药店的关系时,有时会面临两难的境地。两者过于疏远,处方流转、药品保障协调等合作难以实施;走得太近,又恐遭暗箱操作等猜疑。此外,有时一些药只有药店才有,掌握了信息的医生若选择不告知,患者可能无药可用,若告知患者,又有“指定”之嫌。
尤其要看到,职工医保门诊改革已全面实施,门诊用药可以按比例统筹报销。在此背景下,假如门诊处方不能顺利流转,药店的竞争劣势将更加明显,医院与药店的关系处理等,将面临更复杂的局面。
医院如何与药店打交道,不仅需要医院认真作答,医改部门乃至全社会都有责任寻找最佳答案。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此出台一份详细的规则或指引,帮助医院精准把握分寸。只有清晰划定行事边界,方能让医院在处理与药品有关事宜和药店的关系时,既能顾及医改大局积极作为,又不会带着私心乱作为。
文:唐传艳(医生)
编辑:杨真宇
校对:于梦非
审核:徐秉楠 王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