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中国住院患者每年的跌倒发生率为14.7%~34.0%。跌倒不仅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健康损害,还带来了巨大的医疗经济负担。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此类不良事件将面临新的医疗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的78份涉及患方在医院跌倒的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查阅数据资源库相关文献,对《民法典》背景下患方院内跌倒法律规则、适用原则进行研究,探讨患方院内跌倒面临的医疗法律风险,从而为防范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提供建议。
跌倒主体不仅限患者
在78个涉及患者院内跌倒的案例中,门诊患者48人,占61.54%,门诊陪同就医人员4人,占5.10%;住院患者25人,占32.05%;急诊患者1人,占1.31%。可见,医院跌倒的主体不仅包括患者本人,还涉及陪同人员。引发跌倒的高危因素有:服用特殊药物,疾病因素,智力、意识缺陷,行动不便,环境不熟悉等。此外,由于患者病情严重,导致陪同人员心情焦急也是引发跌倒的原因之一。医院的洗手间、病床、诊疗床、手术床、走廊、病房门槛、诊室、施工处、水房或饮水机处、食堂、餐厅、滚动电梯、轮椅、医院门口台阶、病房洗澡间、后院都是易发生跌倒的高风险场所。
78个案例中,原告以公共场所管理失当为案由,起诉医疗机构为案由的案例共27个;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案例51个。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的原因有:医方未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滚梯突然发生抖动、卫生间未张贴“小心地滑”警示标语等;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如医方未如实告知家属关于患者摔伤的具体病情,未准确提供CT检查结果、患者的病历资料,导致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最终死亡;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如患者在病房摔倒5小时没有及时拍片,导致漏诊,延迟救治;护理级别评估错误,如病情较重或较大手术后病情不稳定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医院只给予二级护理,未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导致患者下床摔倒;病房管理不到位,如病房让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的精神疾病患者自行外出做检查,导致其在医院门诊楼出口处跌倒死亡;精神专科医院对跌倒患者紧急处置不到位,转院迟,导致患者失去了抢救的机会。
78个案例中,经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的案例有66个,另外12份判决认为,医院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同时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医院如未尽到警示、告知和排除隐患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和行为原因相适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在医疗机构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进行归责。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案件的基本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医疗机构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实施了诊疗行为;二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三是患者发生了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不利后果;四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患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相比,《民法典》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前者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典》强调,即使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在管理流程、管理制度、软硬件设施存在不足(如地面不平、有障碍物、台阶过高、照明不足、防滑措施不到位或地垫不平顺)的,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履行注意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在《民法典》背景下,医疗机构更应该加强注意义务,切实保障患者的安全。
首先,医疗机构应注重患者安全文化,积极预防跌倒发生。建议对每一例跌倒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并建立全社会医疗机构跌倒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各个医疗机构应注重患者跌倒信息收集、分析,并进行跌倒不良事件上报。汇集并分析导致跌倒的因素,持续改进工作,通过数据驱动的系统性工具,对医院发生跌倒的因素进行分析,这样便可得出针对这些因素的解决方案。
不同的医疗机构特点不同,患者类型也千差万别,外院经验只能借鉴,不能照搬,要制定符合自己医院特点的患者跌倒的质量监测评分体系。
加强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对患者跌倒风险的识别能力,建立跨学科防跌倒伤害团队,完善院内各项制度,多学科、多部门合作,共同预防患者跌倒。
加强干预患者跌倒的深度研究,使用标准、有效的评估工具确定跌倒风险因素。对跌倒患者的内在因素、生理因素、病理因素、药物因素、心理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给予高危人群和重点对象足够的重视和相应防范措施,防范跌倒的发生。
医院应对患者和照护者进行预防跌倒的健康教育,同时鼓励照护者和患者共同学习防跌倒技能,并树立对抗疾病的自信和积极心态。
其次,要做好跌倒案例的法律风险管控,做好跌倒前、跌倒、跌倒后的法律风险管控,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机构应加强注意义务,制定相关法律文书,积极履行告知义务。改善门诊和病房硬件措施和环境,预防跌倒,如改善病房环境,设置无障碍设施,卫生间内放置防滑垫、扶手、警示标语,设置安全设施等。同时,在告知特殊患者跌倒风险时,医疗机构可以在交代和说明的过程录音、录像。
跌倒后积极送医,协助跌倒者影像学检查,确诊病情。同时,与患者家属联系,沟通跌倒情况,保留跌倒时监控录像,便于调查取证,必要时可拨打“110”。
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类型复杂性、危害严重性等特点,为进一步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民法典》执行后法律风险的变化,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防范纠纷发生。
文:北京积水潭医院 袁江帆 刘诗卉
编辑:连漪 于梦非
校对:杨真宇
审核:徐秉楠 王乐民